一.按期归还图书,如有超期,应按规定缴纳罚款。外借图书超期每天罚款0.10元, 累计罚款满10.00元或超期图书满五册,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停借,停借期间,系统继续累计罚款;
二.借出书刊如有轻度污损、折叠、眉批、划杠、圈点的(3页以内),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以罚款;污损在4页以上者,当事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与原书刊内容及版本相同的新书刊顶替后,再按书刊价格的1~2倍罚款(被污损书刊留馆);如买不到与原书刊内容及版本相同的书刊,按本制度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赔偿;
三. 借出书刊,归还时如发现有丢失张页现象,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丢失张页在3页以内者,由还书者负责复印、装订,并酌情处以罚款;
2.丢失张页在4~5页者,由还书者负责购买与原书刊内容及版本相同的新书刊顶替,并按原书价格的1~2倍罚款(原书留馆);如买不到与原书内容及版本相同的书刊,按本制度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赔偿;
3.凡有意撕页、换瓤者,按偷书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吊销其借书证3 ~ 6个月,通报批评并按图书馆有关规定罚款。
四.借出书刊,如有丢失,应及时在借书期限内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同时交纳加工费2元;确系丢失,又买不到原书刊者,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丢失书刊,馆藏实有册数在5册以上者,按现行书刊价格(图书原价加涨价幅度,下同)的2~3倍赔偿;馆藏实有册数在2~4册者,按现行书刊价格的3~5倍赔偿;丢失多卷书、丛书,按丢失卷(册)现行单价(无单价时由本馆估价)的5 ~ 7倍赔偿;馆藏仅有1册(部)者,根据被丢失书刊的具体情况,按现行书刊价格的8 ~10倍赔偿;
2.丢失古籍线装图书和解放前出版的报刊,按该书、刊现行市价的5~10倍赔偿;
3. 丢失零本期刊,按该刊年订购价加倍赔偿;
4. 丢失单张报纸,按该报月订购价加倍赔偿。
五.因教学、科研或其它社会活动需要,经馆领导批准,由师生集体借阅的书刊,借书经手人应切实加强管理。如有污损或丢失,由借阅经手人负责按以上规定赔偿;
六.本馆各阅览室所藏书刊,如系读者污损或丢失,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污损或丢失,由本阅览室管理人员负责赔偿,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七.各院(系)资料室借用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如系读者污损或丢失,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污损或丢失,由本馆提出处理意见,院(系)资料室借用人员负责赔偿;
八.污损或丢失馆藏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及缩微制品,按原件现行价格的3~5倍赔偿;
九. 书刊丢失赔款,全部上缴学校,恢复图书经费。